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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公司32条新政解读

来源:2014年注册公司32条新政解读  发布时间:2014-4-18 14:18:21

2014年注册公司32条新政解读

温馨提示:2014年注册公司32条新政目前只适合杭州企业

(一)     废除十一项规定

(二)     根据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特别针对过去因各种原因应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要求对企业办事提出的附加条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地方规定和内部规定进行了清理,按照“未禁则入”的原则,集中废除了十一项规定。这些废止的规定既有工商部门的内部规定,也有一些是区、县(市)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提出的规定。这些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且可以通过市场调节、行业自律等方式有效管理或者以过程管理和事后救济等方式解决。废止这些规定真正落实了政企分开的要求,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行政干预,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力量,推动和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

 

1.废除企业股权转让时须提交完税证明的规定。

解读:部分区、县(市)出于税收因素考虑,规定辖区内企业在办理股权转让时须提交完税证明方可予以受理。我们认为,该前置条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依据,也不符合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递交材料规范,故决定予以废除。

2.废除工业性企业设立和变更时须当地政府批准的规定。

    解读:部分区、县(市)出于税收等因素考虑,要求工业性企业设立和变更时须经当地政府或部门同意,我们认为这一前置规定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且不利于资本的自由流通,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故予以废除。只要工业性企业递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可同一般企业一样,依法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

 3.废除企业外迁时须当地政府或者部门同意的规定。

解读:部分区、县(市)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要求企业在办理跨区外迁时须取得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盖章同意的迁移审批单。我们认为,这一规定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人为设置市场壁垒,故工商部门不予执行,因为企业迁移经营地址是企业自己的事。

 4.废除市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市场名称登记证》范围的规定。

    解读:部分区、县(市)出于规范市场管理的考虑,原先规定市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市场名称登记证》的范围。这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市场的统一化管理,但随着一些专业市场的成熟、壮大,市场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规划和布局问题应当通过管委会或市场举办者以信息公开、合同约定等方式来解决。因此,我们废除上述规定,为市场的配套化、多元化发展扫清障碍。

 5.废除办理经营范围进出口项目需批准的规定。

    解读:部分区、县(市)出于出口退税的考虑,要求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出口项目。我局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前置规定缺乏有效法律支撑,故予以废除。企业可根据需求自行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出口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6.废除办理汽车销售企业须入汽(贸)车城的规定。

    解读:部分区、县(市)汽车销售企业须入汽(贸)车城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形成产业聚集的规模效应,便于园区统一化管理,但上述规定限制了汽车销售企业自主选择经营地址的权限,且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故废除这一规定,为汽车销售企业降低准入门槛。

 7.废除办理经济信息咨询类公司须经批准的规定。 

    解读:部分区、县(市)工商部门办理经济信息咨询类公司须经市场管理处(科)同意的规定曾在一定时期内对规范咨询市场、稳定经济秩序起到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上述行为完全可由市场调节作用和行业自律行为得以有效实现。为此,废除办理经济信息咨询类公司须经批准的规定,将此类公司的一般性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经济信息咨询(除同名中介)”。

 8. 废除办理市场经营公司须经批准的规定。

解读:工商部门为了严格准入,原先规定设立市场经营公司须先经市场管理处(科)批准同意。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完善,一些行政管理手段可借由市场自身的调节方式来有效实现。因而从方便办事企业、降低行政成本的角度,我们废除上述规定,将市场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按“一般经营项目”统一核定为“市场经营管理”,予以充分放权。

 9. 废除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办理企业设立登记须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的规定。

解读: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了规范招商引资,原先规定入驻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需凭开发区管委会的批文方可办理设立登记、享受优惠政策。如今废除这一规定,有利于降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准入门槛,为广大企业设立登记扫清障碍。

 10. 废除达到一定规模企业办理新设或增资登记时需全体股东到场签字的规定。

解读:工商部门为了维护我市良好的金融投资环境,出于打击非法中介的需要,原先规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新设企业或增资至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办理相关登记时需全体股东到场签字。这在相当程度上确实遏制了非法中介的猖獗,但也使得一些正规的投资因股东较多、无法一起到场签字而延误登记发照,给生产经营带来很大不便。出于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的目的,我们废除一定规模企业办理新设或增资登记时需全体股东到场签字的规定,力求在有效遏制非法中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

 11. 废除社会自行车租赁经营暂停审批的规定。

解读:为配合依法取缔市区无照、超范围从事自行车租赁的经营活动,以及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和租赁点设置影响市容秩序设施的行为,扶持公共自行车做大做强,工商部门曾一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暂停审批社会自行车租赁的经营范围。为鼓励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进一步满足游客和市民的需求,“对能够合法经营、符合条件的租赁点,由工商部门负责审批发照”,即日起恢复将自行车租赁纳入一般经营范围核定。

 

(二)优化审批服务,促进创业创新。

12.实行一厅受理。市局和各分局应尽快设置统一窗口受理广告审批、市场名称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拍卖备案、格式合同备案等工商审批事项,采取“统一受理、分线审批”的方式,优化办事流程,方便群众办事。

解读:该举措致力于通过工商部门内部审批职能系统的整合和优化配置,将原本分布在各个楼层的审批事项集中到审批窗口,实现“一厅受理”,让办事人员少跑冤枉路、回头路,大大方便群众办事。

 13.试行“一址多照”。为解决部分企业经营用房紧张的困难,对股权投资企业、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产业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同一地址可作为2个以上企业住所。

解读:以往一个地址只能作为一个企业的住所办理登记。然而,有的多个建筑或多个房间只核发一张房产证、只记载一个地址,这对于那些不需要大面积物理场所的行业而言,无疑形成了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为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我们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同个地址试行“一址多照”:①一本房产证对应的一个门牌号内有多幢房屋或多层楼或多个房间的,允许“一址多照”。②对于面积较大且可以分割,分割后有自己独立房间的,允许“一址多照”。

 14.试行“一照多址”。对住所和经营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且无需前置审批的内资企业,允许在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一栏加注相应经营场所地址,免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可以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可以凭相应营业执照副本经营。

解读:以往企业在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都要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有的企业在总部附近找一块地建厂房扩产,可能只隔着一条马路或隔着其他几间屋子,按以往做法都要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为企业的规模发展增加了成本。而“一照多址”则能让这些计划开枝散叶的企业享受到简化审批的登记便利,只需要在原先营业执照上加上新加的经营场所地址就行,不需要再重新办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15.允许“筹建登记”。对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允许“筹建登记”。对此类企业年检中可免于填写相关数据,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解读:按照相关规定,从事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企业需要先到有关部门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后再申请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有的企业在申请许可证时就需要具备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需要招工和进行人员培训,前期筹建周期较长,因无法办出许可证,就无法申领营业执照,进而也就无法以企业的名义开展一系列活动。为了有效保障企业依法开展筹建活动、允许提前开展非经营性活动、为企业正式开业做好较充分准备、减少设立成本和时间,我们对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试行筹建登记。筹建结束后,企业再及时办理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事项的变更登记。因“筹建登记”的企业未正式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年检中可免于填写相关数据,也没必须要提交审计报告。

 16.试行无固定场地发照。对无固定经营场地的居民服务类行业(如自行车、家电维修等),只要不影响周边环境、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允许探索申办个体工商户,视情审批营业执照。

    解读:此举主要在于规范社区内无固定场所的居民服务业。对于在社区范围内从事修理、配钥匙等服务,只要不影响周边环境、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凭社区出具的“**(经营主项)定点证明”,工商部门可为其颁发个体户营业执照。此举的出台既方便了居民生活,又为社区下岗职工再就业开辟了一条新路子,是工商部门与社区合力服务再就业工作的一次有力尝试和大胆探索。

 17.推行网上审批。完善“网上注册大厅”,积极推行“网上自助服务专窗”,将公司制企业变更由试点运行拓展为全市推广,提高网上登记开业率和变更率。

解读:我局于2011年起推出“网上注册大厅”,开辟网上登记绿色专窗。经两年多努力,我市公司制企业的网上设立登记率已超越了80%,并累计为办事企业解答网上注册咨询1377条。为进一步提升网上注册大厅的利用率,我们于去年在市局和市民中心注册窗口试运行了“网上自助服务专窗”,使企业办事人员可在导办员的帮助下自行办理网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网上注册登记等事项,也可查询企业办事流程进度、登记法律法规等信息,还可下载与注册登记相关的各类表格,不仅有效节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的时间和精力,也大大缓解工作人员反复解答群众咨询的工作压力,真正实现行政效能和社会效益的共赢。基于其良好的效果,我们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予以推广,实现由面对面向键对键的转变。即“一键搞定”。同时根据企业反馈意见对现有“网上注册大厅”进行改造升级,提高网站的稳定性和倒库的准确性,为全市范围内大规模推行公司制企业网上变更奠定基础。

 18.放宽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新设或变更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纳,首期缴纳到位不少于注册资本20%的即可申请取冠省名、市名,其中对大创企业、青蓝企业注册资本零首付也可以申请取冠市名。申报无区域企业名称的,可以参照执行。

解读:这一举措将大大降低企业的资金压力。如原来冠省名的实业有限公司首期出资额要求5000万元以上,允许分期缴纳后,首期出资1000万元,即20%就可申报省名。大学生创业企业和青蓝企业享受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实缴限制,切实减轻创业压力。

 19.放宽经营场地。允许企业住所权属证明多元化:①企业暂时无法提交住所房屋产权证明的,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代替产权证明。②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从事小型商业零售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③市区底层住宅作经营场地须不影响他人生活,有合法房产证的,社区出具同意办照意见即可申请,无房产证的,街道、乡镇政府须出具同意办照意见也可申请。

解读:由于历史等多种原因,无法提交规范的住所产权证明严重影响了企业登记,影响了资产的有效利用。为有效缓解上述难题,我们重点放宽三类房屋的产权证明:一是针对城镇无产权证明的商业用房,可由乡镇以上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该场地作为经营场地的证明;二是针对农民房,将原来需乡镇以上政府出具证明的条件放宽至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审查同意即可;三是针对城区底层住宅作为地址登记的,有房产证的提交合法房产证,并由社区出具同意办照意见;没有房产证的,由街道、乡镇政府出具同意办照意见也可申请。切实根据我市用房紧张的实际,不断围绕现有资源予以深入挖掘,以有效破解企业发展场地限制的瓶颈。使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让一切创业的激情得到释放。

 20.放宽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标注为“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无需具体标注许可证、批文的有效期。对于企业总部与生产场地分离的,允许其在经营范围中直接核定相关的生产类项目,并标注“生产场地另设”或“限分支机构生产”字样。

    解读:按照原有规定,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需在该项目后具体标注许可证或批文的有效期。由于部分许可证的有效期只有半年或一年,如环保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这就导致相关企业隔三岔五就因许可证有效期到期要求办理经营范围有效期延期手续,不仅加重了企业的成本负担,也大大增加了注册窗口的工作量。此举的出台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在方便企业的同时降低行政成本。

允许与生产场地分离的企业总部在其经营范围中直接核定相关的生产类项目,并标注“生产场地另设”或“限分支机构生产”字样,这体现了工商部门鼓励总部经济发展,也体现了工商部门充分尊重企业的真实意愿。

 21.放宽登记权限。为支持城乡统筹发展,加快中心城镇的建设,对省、市政府确认的中心镇所在地工商所放宽企业登记权限,各分局可委托所在地工商所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核发县(市)、区分局统一编号的营业执照,审核程序按远程影像系统执行。

    解读:此举有利于中心城镇的企业实现就地办理营业执照,减少往返奔波时间,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22.鼓励多证联办。要在政府牵头管理下积极实行多证联办和并联审批,企业登记的各前置审批部门要“并行审批,联合踏勘,限时办结”,要努力探索与质监、税务、公安、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刻制备案、统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办理的并联提速。

    解读:多证联办,是在政府牵头下,工商部门与质监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统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对接,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刻制备案、统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证件联办。实行多证联办后,各审批部门将设置综合性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内部程序并联,企业可以一次性到窗口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办结后一次性领取各类审批证件。该项举措已在余杭区试点,以往按照一周办结的效率,6个部门轮下来要40多天,现在统一办理,最快只需2天即可,大大地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了企业负担。

并联审批,即在政府牵头下,企业登记的各前置审批部门之间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大大提高审批效率。比如开办一个宾馆,以前除了工商登记外,还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保审批、消防安全审批,即需要接受各个部门多次实地踏勘。实行并联审批后,只需一次联合踏勘即可,这将大幅压缩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办事效能。

 (三)加强服务指导

23.取消企业注册登记年检费。从今年起至2014年底止,停止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收费,免费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手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解读:此举将进一步减轻我市企业负担。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比如一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企业,根据上述政策企业就可免交8000元注册登记费。

 24.新设名称(字号)自助搜索服务。开发、开放名称登记资源,自动激活禁用到期名称,建立企业名称(字号)公众自行查询库,让创业者在申请登记前能自行搜索名称重名等情况,并与审核人员网上交流咨询,选择成功率较高的字号、名称申报批准。

    解读:截至2012年底,杭州市场主体总量已经突破54万大关,而适合企业名称的汉字资源已非常有限,企业注册名称往往需要往返多次。个体、企业名称自动激活采集和公众自行查询库建成后,将有效提高申请人的办事效率,减少企业往返成本。

 

25.推行“个转企”变更办理。对申请转企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其字号名称、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可以通过变更沿用,经营地址可以保留,经营范围可以扩大;在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由相关审批部门为转型企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解读:为最大限度地方便办事企业,我们将在省局“个转企”“一歇一开”登记的基础上,自行研发准入系统,使得申请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无需采用“先注销后设立”的二次受理方式,而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就可实现转企升级,以更简的流程、更优的服务助推我市个私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

 26.增设年检自动纠错功能。在企业年检网上申报平台增设错误年检申报材料自动退回功能,企业发现年检申报材料有误的,可在年检工作人员未被认领或者审核前,自行收回申报材料,无需提交申请后再由年检审查员退回。

    解读:简化网上年检申报的环节和程序,方便企业申报,提高办事效率。

 27.开展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探索开展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筹备成立杭州市商标协会商标代理行业专业委员会,建立与司法部门、律师协会定期对接联系制度,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和指导,规范服务收费,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解读:通过成立杭州市商标协会商标代理行业专业委员会,邀请杭州市律师协会派代表参与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并吸收若干个具有影响力且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参加专业委员会,满足日益增长的商标代理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利用信用监管平台,探索实施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和管理,使商标代理机构重视信用资产,强化自律,使用规范的商标代理合同,规范代理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建立政府监督、行业规范、企业自律的市场经营管理模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大做强。

 28.推广定时驻点服务。在农村要进一步推广工商干部深入基层开展定时驻乡(镇)驻村延伸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解读:通过定时驻点服务,加强工商干部和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改群众上来为干部下去,特别是在集中换照时,减少群众来回跑,实现最大限度便民的宗旨。

 29.深化行政指导。积极采用行政辅导、行政建议等形式,助推新兴行业,培育特色产业,扶持当地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始业教育等方式,加大对企业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从业道德等方面的辅导培训,帮助企业提高法律素养和经营管理水平。

解读:行政指导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方式,具有加强沟通、促进发展、深化和谐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促进创业创新中多采用辅导、培训、规劝、提醒等柔性监管手段,能使企业少犯或不犯错误,做到依法合规经营,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倡导柔性监管

30.违规行为预警提示。为避免公司股东因逾期出资导致其承担违法责任等不利法律后果,积极开展出资到期提醒服务,在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通过电话、短信、发函等形式予以提示。

    解读:加强对企业出资行为的行政指导和服务,通过事先提醒,减少企业因非主观故意导致逾期出资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被处罚,避免产生信用不良记录,从而影响企业日后信用评价、资质评定、申请上市等。

 

31.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对企业无主观故意,没给国家、社会、债权人、公司、股东造成危害和损失,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警示、告诫、责令改正为主,可不予行政处罚。

解读:按照“攻大奸、戒小过”的原则,对主观上无故意,客观上未给社会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监管,为企业营造更加宽松的创业环境。

 

32.正当理由不吊照。对于新设企业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现有企业,只要企业提出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吊销营业执照,允许保留。

    解读:吊销营业执照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新办企业筹办事务多,如筹建、招工、各项证书办理,因此可能耽误正常开业或经营,鉴于此,管理部门应当重视企业提出的合理诉求,增强吊销企业执照的合理性,为企业营造相对宽松的执法环境。

编辑:2014年注册公司32条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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