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19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四化”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就改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获“杭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者,可奖励晋升一级(一档)工资。升级指标由市统一解决,不占用所在单位的奖励升级指标。机关、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企业单位报市劳动局审批。 二、获“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现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申请破格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国家级和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称号以及“杭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现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申请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改善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条件。对获“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并具有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要优先解决并尽量改善。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专业技术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和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铁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 四、获“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的,所在单位可在当年安排其到外地疗养一次或给予增加十天休假时间。 五、切实改善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获“杭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者,每两年体检一次,并发给优行就诊卡。 六、具有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凡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星火成果一、二等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项目主持者,其本人或子女可解决一个“农转非”,所需指标从当地“农转非”计划指标中解决。 七、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必须给予保证,企事业单位要安排中级以上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初级不少于7天。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脱产进修期间待遇不变。 八、凡我市急需引进的高中级专业技术骨干,以及取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年龄在50岁以下者,市人事局和市人控办在审批时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九、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到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乡镇企业工作的,各单位应优先照顾,大力支持。 对被长期积压闲置,不能发挥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允许他们合理流动,避免人才浪费。 十、凡到县以下农业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工作的具有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户粮关系和人事关系由各县(市)、区人才中心代管。工资福利待遇从优。在县以下农业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连续工作八年以上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和子女可解决一个“农转非”,所需指标从当“农转非”计划指标中解决。养老保险由各县(市)、区人事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统筹工作。 十一、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中非国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十年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参照国家干部待遇办理。 十二、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十三、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