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每人每月增加 20 元。 三、资金开支渠道 调整所需费用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执行时间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方案。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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