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获悉,目前海口受理失业保险的时间已经调整为每月的1-17日。从2013年1月起,海口市40万失业保险参保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来的3%调整为1.5%。
据悉,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需正常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解除关系或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海口市单位(在海口市社保局缴纳社保费的企、事业)的失业人员,自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需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海口嘉华路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的证明(原件)、 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2份、2寸彩色照片2张、失业保险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受理时间从以前的每月1-20日,调整为1-17日。
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失业保险科蔡科长提醒,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个人医疗保险由政府缴纳,各位失业人员应按指定的地点报到领取银行卡,若本人不能按时报到领取银行卡,将不能按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 罗安明 |